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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17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辽政发【2012】28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大力推进经营服务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同价的实施意见》  (辽价发【2013】9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非居民用水价格进行统一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促进服务业的发展,我市城市非居民(工业、经营服务业、机关事业单位)自来水价格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3.75元,执行范围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二、居民和特种行业自来水价格仍按锦价发【2007】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调后价格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锦州市物价局
    2013年12月18日